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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獎學金獲獎名單

114學年度「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」試辦計畫

1.計畫說明:本獎學金為教育部114學年度試辦計畫,旨在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,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。

2.獎學金資格條件:適用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「學士班」及「專科班」(含五專前三年)的二年級以上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,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、碩博士生、學士後學系(學位學程)及外國學生。

學生同時具備「經濟不利」及「成績優異」兩項條件:

   (1)「經濟不利」:

      · A類: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(114學年度第一學期):含低收入戶學生、中低收入戶學生、身障及其子女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、原住民學生)。

        ·B類:具弱勢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(114學年度):家庭年收入90萬以下、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、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。

   (2)「成績優異」: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30%以內、操行成績80分(或A-)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()以上處分。

二、獎學金額度及發給期程:

114學年度試辦計畫獎學金發給期程自114111日至115731日止,共9個月。若為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發給期程僅至115630日止,共8個月。

   ·A類每月8,000元,發給9個月,合計發給獎學金72,000元。

   ·B類每月10,000元,發給9個月,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。

三、獎學金發放條件

  1.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,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性質相同獎學金(例如:原住民學生獎學金),不得請領。

  2.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,不得請領。

  3.若領取的是政府發給之「助學金」(如:生活助學金)或「附有服務義務之獎學金」性質補助,則不在此限,仍得領取。

  4.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、轉學情形、或有申誡或警告()以上處分者,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。

四、領款期程

115130日前核發11411月至1151月共3個月的獎勵金。自2月起逐月定期發給。

五、切結暨聲明書(檔案如附件,請自行下載)

恭喜獲獎同學,請將「獲獎學生領取切結暨聲明書」簽名後,於115115日前以掃描或拍照方式,回傳至以下電子信箱:

📧 nanchun082@gmail.com

(信件主旨請註明:114學年度「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」+學生姓名-班級)

另請留意,未滿18歲之獲獎學生,須由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後,再行回傳。

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教學發展中心陳老師,電話:06-2674567 分機7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