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
114學年度「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」試辦計畫
1.計畫說明:本獎學金為教育部114學年度試辦計畫,旨在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,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。
2.獎學金資格條件:適用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「學士班」及「專科班」(含五專前三年)的二年級以上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,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、碩博士生、學士後學系(學位學程)及外國學生。
學生同時具備「經濟不利」及「成績優異」兩項條件:
(1)「經濟不利」:
· A類: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(114學年度第一學期):含低收入戶學生、中低收入戶學生、身障及其子女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、原住民學生)。
·B類:具弱勢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(114學年度):家庭年收入90萬以下、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、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。
(2)「成績優異」: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30%以內、操行成績80分(或A-)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。
二、獎學金額度及發給期程:
114學年度試辦計畫獎學金發給期程自114年11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,共9個月。若為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發給期程僅至115年6月30日止,共8個月。
·A類每月8,000元,發給9個月,合計發給獎學金7萬2,000元。
·B類每月10,000元,發給9個月,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。
三、獎學金發放條件
1.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,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性質相同獎學金(例如:原住民學生獎學金),不得請領。
2.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,不得請領。
3.若領取的是政府發給之「助學金」(如:生活助學金)或「附有服務義務之獎學金」性質補助,則不在此限,仍得領取。
4.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、轉學情形、或有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者,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。
四、領款期程
115年1月30日前核發114年11月至115年1月共3個月的獎勵金。自2月起逐月定期發給。
